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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巨前總裁陳木元涉無照駕駛直升機 一審判無罪

國巨前總裁陳木元涉無照駕駛直升機遭台東地檢署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起訴,台東地方法院一審判無罪。圖片來源:中央社(台東地檢署提供)

國巨前總裁陳木元涉無照駕駛直升機遭台東地檢署依違反民用航空法起訴,台東地方法院法官認定,陳木元單純發動直升機引擎 5 分鐘,未達「飛航」程度,一審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東地檢署 2020 年 10 月接獲台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通報,一架 R22 型直升機在東海岸違規起降及飛行,經專案小組縝密蒐證,發現陳木元涉有重嫌,去年 10 月到陳木元家中搜索,查扣外觀黑色的 Robinson R22 Beta Ⅱ型輕型 2 人座直升機。

台東地檢署認定,陳木元西元 2015 年起至 2020 年間,每年都會啟動 1 次直升機,每次時間 5 分鐘,從事飛航共 6 次。

檢察官主張,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及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規定,直升機「飛航行為」,應自指旋翼開始旋轉時起至旋翼停止旋轉時止時間,則自旋翼開始旋轉時起,即可認定進入直升機「飛航」的「起飛」階段。

陳木元在審理時承認 2015 年至 2020 年親自或指示管家以每年 1 次,每次 5 分鐘的頻率發動直升機進行保養,所領有的檢定證、直升機適航證書有效期限逾期,但否認非法飛航。

台東地院法官審酌民用航空法第 2 條第 3 款對飛航的明文定義為「飛航:指航空器之起飛、航行、降落及起飛前降落後所需在航空站、飛行場之滑行」,則除民用航空法本身或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即不容再就「飛航」擅加解釋。

台東地院法官認為,陳木元單純發動直升機引擎約 5 分鐘,導致旋翼因引擎運轉而遭帶動旋轉,並非飛行於空中,有別於民航法「飛航」規範,諭知無罪。

對此一審判決,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再與檢察官研議是否繼續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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