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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辦案機會性侵少女 前台南警遭判11年

(圖/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Flickr/作者:jearry zhou)

前台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員警殷培淳因辦案認識 1 名單親媽媽,藉前往對方家中談事情的機會,性侵對方當時才國小畢業的女兒,台南地院認定犯罪事證明確,判處 11 年有期徒刑。

台南地方法院判決書中指出,這名單親媽媽於 2020 年 6 月 11 日因疑似遭詐騙,帶著女兒前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報案,由當時備勤的殷男負責辦理,殷男利用辦案機會與母女 2 人認識,並互加通訊軟體好友。

判決書中指出,殷男於 2020 年 6 月 21 日下午前往被害母女住處談論案件相關事宜,期間單親媽媽 4 度外出購買飲料等物品,殷男有機會與少女獨處,單親媽媽事後得知女兒遭到性侵提出檢舉,警方於同年 7 月 22 日接獲社工通知後通報檢察官偵辦,隨後將殷男拘提到案,檢察官偵辦後起訴。

判決書中指出,殷男雖否認性侵少女,但依相關證人證詞,及被害人褲子、棉被等沾染物採到與殷男相符的 DNA ,認定殷男所犯事證明確,應予嚴懲,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機會,故意對未滿 14 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 11 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此案發生後,台南市警局督察室調查認為殷培淳涉犯性侵罪嚴重影響警譽,記 1 大過並調職到歸仁分局,殷培淳隨後於 2020 年 8 月辭職。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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