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會今天舉行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發表會,監委王幼玲說,漁工薪資應參考基本工資調整機制、漸次提高;監委王美玉說,透過漁獲市場國壓力,盼建立國際合作,打擊勞力剝削的權宜船。
國家人權委員會上午在華山文創園區舉辦「外籍漁工人權專案報告發表會」,邀人權會主委陳菊、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農委會副主委陳添壽等人出席,會中並由監委王幼玲、王美玉、紀惠容進行報告。
王幼玲表示,這次專案報告彙整監察院過去6個重大外籍漁工相關調查,整理出結構性問題,並參照 34 個跨國 NGO 提出「終結遠洋漁業強迫勞動」訴求,透過訪視、座談,希望建立溝通平台,以政府與相關團體對話,努力改善台灣侵害漁工人權的國際形象。
王幼玲指出,境外聘僱的漁工相較之下薪資較低,國內基本工資已有新台幣2萬 5250 元,但他們才 450 美金,且沒有社會保險保障,因此有民間團體倡議讓外籍漁工適用勞基法;但勞基法關於工時、休假等規定,如果要適用在遠洋漁船確實有困難。
王幼玲說,建議行政院檢視國際勞工組織( ILO )的 C188 「漁業工作公約」,比照勞基法精神,建立符合人權的一套最低標準,研議修改現行規定,拉近勞基法與 C188 公約規範的落差;薪資部分,建議參考基本工資調整機制、漸次提高,工時則應結合科技管理出勤紀錄,明確工作時間,確保漁工有充分休息。
王美玉指出,權宜船的管理,依國際法因為政府不是船籍國,除非涉及人口販運防制,否則沒有管轄權,漁業署是透過對權宜船投資經營許可,間接規範權宜船漁工的勞動條件。建議透過漁獲市場國的壓力,建立國際合作,共同打擊勞力剝削的權宜船。
王美玉表示,權宜船到港時,包括海關查驗、移民、動植物、航行安全都可依法檢查,唯獨勞動人權沒有完備法制依據可進行勞動檢查,建議行政院積極推動相關法制修正。
王美玉說,黑心仲介可能成為勞動力剝削的嫌疑人,漁業署主管的聘僱境外漁工仲介,要負責漁工管理及薪資發放,導致雇主跟仲介間權責混淆不清。仲介也可能預扣薪資、收取保證金,使漁工不能足額領到工資,層層轉手也產生高額手續費及跨國匯兌損失;建議啟動跨部會甚至跨國合作,讓薪資由雇主直接給付。
紀惠容表示,建議以 ILO 「強迫勞動公約」所規範的 11 項指標,作為判斷強迫勞動的基準,迅速鑑別強迫勞動;漁工人權涉及海巡署、漁業署、勞檢單位等多個權責機關,應建立聯合查緝平台,明確分工,並釐清勞資爭議與勞動剝削的界線。
紀惠容說,案件發生時,第一線人員必須能迅速辨識是否為強迫勞動案件,以利及時進行司法偵查及安置保護;每艘漁船都要設有及時求助的申訴管道,因成本偏高,希望在行政院協助下,讓遠洋漁船都有這樣的設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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