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者小 E 赴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由男變女,因未持變性手術證明遭拒而興訟,法院判小 E 勝訴,令戶政所就小 E 的申請將性別變更為女。法院今天表示,因戶政所未上訴,全案確定。
伴侶盟今天表示,小 E 案例是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 月 23 日作出歷史性判決,小 E 案判決只有個案效力,不及於其他人;另案當事人吳宇萱於去年 11 月 20 日前往台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由男變女,同樣因未持變性手術證明遭拒,也已提起行政訴訟,案件將於明天下午開庭。
全案緣於,跨性別者小 E 於 2019 年 10 月前往桃園市大溪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身分登記變更,將性別由男變更為女,另因性別變更而一併申請辦理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別登記變更。
大溪戶政所審查後,認為小E所備文件不齊,以函文告知應備齊「變性手術證明」後,再申請辦理,也表明在小 E 未辦妥變性手術前,不准許申請。
小 E 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9 月 23 日認定,強迫人民必須殘害身體才能申請性別變更登記,戶政所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判決小 E 勝訴,戶政所對小 E 提出變更的申請,應作成小 E 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的行政處分。
小 E 得知判決結果後,透過伴侶盟發表聲明指出,判決結果幫助了像他這樣的人可以在未來手術的計畫中走的更加順利,也希望在未來透過他的努力實證能夠讓社會大眾消弭先入為主的偏見,讓其他跨性別族群的朋友們可以在生活中不再成為被另眼看待的一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指出,因戶政所沒有提起上訴,全案已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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