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第 6432 次普悠瑪列車3年前行經宜蘭新馬站時翻覆,造成 18 人死、 200 多人受傷。宜蘭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司機員尤振仲依過失致死罪,判4年6個月。
此外,在同案中,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則被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法院表示,尤振仲當時誤因 ATP 系統(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 ,列車超速防護系統)故障,違反台鐵局相關規定,在宜蘭大溪站前約1.8公里處時擅自關閉 ATP 系統,且他關閉 ATP 系統後,列車隨即又發生動力自動切斷的情形,之後於列車停靠宜蘭站、羅東站時,也都未依規定重新開啟回復 ATP 自動防護系統的功能。
尤振仲之後從羅東站出發後,明知 ATP 系統是司機員駕駛列車的輔助設備, ATP 系統關閉時,司機員仍應提高注意力,留意行車沿線的號誌、號訊及標誌,並遵守行車速限,但列車之後的速度竟達到時速 141 公里,同時在列車行駛期間,他仍持續與機車調度員、檢查員通聯,未注意新馬站彎道車速應低於時速 75 公里的規定,列車之後出軌翻覆。
法院指出,尤振仲因相關嚴重疏失,造成這起嚴重事故,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
柳姓副處長部分,當時檢方認為,柳姓副處長疏失未將「 ATP 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導致意外發生,但他在主持「傾斜式電聯車 136 輛購案」技術資料總檢討會議時,已依照規定召集相關技術人員進行審查會議審查,但因製造商住友公司、日車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有疏漏,而未將「 ATP 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查、測試項目,尚難直接認為柳姓副處長的過失,因此無罪。
吳姓所長部分,因他只在列車試運轉階段負責調配車輛行車調度,並未參與「整備測試」,自難認他有未察知 ATP 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的過失。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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