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檢被控以錯誤地址傳喚、拘提徐姓民眾,再以傳拘無著為由發布通緝,導致徐姓民眾遭警逮捕、拘禁,因此請求國賠。高院今天判決士檢應賠償新台幣 3 萬元,不得上訴而確定。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徐姓民眾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主張,他因傷害案遭判拘役 30 天,得易科罰金確定,但士林地檢署執行科科長、書記官 2018 年間寄發執行傳票,卻將他新北市中和區地址誤載為淡水區。
徐姓民眾主張,士檢傳票寄送地址錯誤,未完成合法傳喚程序,就直接發布通緝;他經警通知主動前往新北市警察局淡水分局報到,配合製作筆錄、按壓指紋、拍攝嫌疑犯照片。
徐姓民眾還主張,他經警解送士檢,遭拘留在候訊室,經檢察官訊問在相關文件勾選「緝捕到案」,於繳納罰金後離開。士檢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的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名譽權、自由權、信用權,求償 51 萬元。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士檢應賠償 6 萬元,案經士檢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士檢檢察官批示傳喚徐姓民眾執行時誤載地址,書記官也疏未查核資料是否正確,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址」退回,也未再行確認,仍按錯誤地址執行拘提,再以傳拘無著為由發布通緝,顯有違背職務注意義務的過失。
二審認為,徐姓民眾因錯誤通緝而遭逮捕、拘禁,受有名譽及行動自由被侵害的損害,士檢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情節輕重,改判士檢應賠償 3 萬元。不得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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