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今年 3 月開車載兒子到幼兒園上課,車停黃線遭開單舉發,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陳男雖違停但未妨礙交通,警方裁量怠惰,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於今年 3 月 17 日上午駕車載送 3 歲幼子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的某幼兒園上課,黃男將車子停在幼兒園門口,因為要填寫托藥單給老師,耗費約 5 分鐘,陳男離開幼兒園時,發現他的車子已遭拖吊。
台北市警察局交通大隊以陳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劃有黃線路段停車」開單舉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新台幣 900 元。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陳男主張,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接送未滿 7 歲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 3 分鐘的限制,原處分有違誤。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雖然有陳男所說的規定,但車輛仍應保持立即行駛狀態,才符合臨時停車規定。陳男當時不在現場,未能保持立即行駛的臨停狀態,已屬違規停車,舉發機關員警依法製單舉發、執行拖吊移置,完全合法。
台北地方法院採信北市交裁所的說法,認定陳男停車在黃線後,人進入幼兒園,顯然不是處於「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並非「臨時停車」,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5 條第 2 項的規定不符。
不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有規定,行為人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導致違反道交條例,但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員警等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北院指出,陳男將車輛停靠在路旁,當時此路段的人車稀少,且此車左側還預留相當空間,陳男雖然違停,但尚未達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的程度,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
北院認為,舉發機關未審酌上情仍逕予舉發,有裁量怠惰的違法;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受理此案,沒有要求舉發機關說明有無處理細則的情形,或退回舉發機關查明補正,即逕依舉發通知單做出原處分,也有裁量怠惰的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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