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今天公布「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日費原則每日為 3000 元,超過晚間6時另支給每小時 500 元。另外,也可以申請往返法院的交通費及住宿費用。
國民法官法於去年8月 12 日經總統公布,將於民國 112 年1月1日上路。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民,將經過隨機抽選的方式加入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作出決定。
司法院指出,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雖然是國民法定義務,但國民法官法第 11 條第1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為落實國民法官法規定,司法院多次邀集法院代表、專家學者、相關機關代表及實務工作者共同研商,再依據諮詢會議討論結果、各界建議及法院意見,擬具「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並於 110 年7月 30 日發布。
司法院表示,候選國民法官日費,原則每日為新台幣 1500 元,超過晚上6時則另支給每小時 300 元的超時日費,合計每日上限 2500 元。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日費原則每日為 3000 元,開庭未滿1小時為 2000 元,超過晚上6時則另支給每小時 500 元的超時日費。
另有旅費(含交通費、住宿費)補償國民法官所支出往返法院的交通費及有住宿旅館必要時的住宿費用。關於交通費部分,除一般規定外,居住地與法院在不同島嶼或有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等特殊情形者,得搭乘飛機經濟艙、計程車。關於必要住宿費部分,原則在公務員簡任級人員差旅費標準所定額度內核實支給。
為了將有限資源確實投注在有需要的人身上,避免浮濫與爭議,必要費用的項目及核給標準,將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訂定。
司法院指出,如有因經濟困難無法籌措參與選任期日或第一次審判期日的旅費或相關必要費用者,可事先向法院申請預借費用。
司法院表示,考量台灣電子支付日益普及,除於參與審判當天核給現金以外,得於國民法官等人同意的前提下,以電子支付或其他方式匯入指定帳戶,國民法官等人也可請求匯寄或其他發給方式,以兼顧國民法官支領費用的便利及簡化行政作業流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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