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林國明、王麗珍 21 日說,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完工超過 40 年,興建 72 戶只出售 17 戶,監察院曾在 2000 年通過糾正,但至今仍閒置難以活化,監察院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及台南市政府。
林國明、王麗珍上午透過新聞稿表示,台南安平工業區標準廠房是經濟部工業局在 1978 年籌劃,以安平工業區內未出售的土地興建,由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籌措資金開發,共興建 72 戶, 1980 年 9 月公告出售到 1990 年間,只出售 17 戶。
監委指出,工業局在 1993 年 9 月召開會議決議,將該廠房基地所有權登記為台南市政府管有,並在 83 年將廠房建物登記為中工公司所有,導致廠房建物及基地的所有權人不同,造成出售作業的困擾,並產生滯銷。
監委表示,監察院在 2000 年曾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局及台南市政府雖曾提出相關解決方案,但至今歷經 20 餘年,該廠房仍閒置、難以活化。
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20 日通過林國明、王麗珍所提調查報告,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及台南市政府;另針對監察院前次糾正,行政院未持續積極追蹤、督考後續處理結果,也認有欠妥。
林國明、王麗珍指出,安平標準廠房的閒置問題,監察院在 2000 年提案糾正經濟部工業局後,工業局及管有廠房基地的台南市政府雖曾提出相關解決措施,之後卻因中工公司要求結算開發成本所涉開發主體認定事宜,工業局與台南市府間相互推諉,始終未能解決。
監委表示,該廠房興建完工超過 40 餘年,因欠缺管理維護,多數老舊不乏鋼筋外露衍生安全疑慮,至今仍閒置難以活化,且該廠房出售戶數,仍停留在 1990 年間的 17 戶,核有怠失。
監委指出,經濟部工業局對於是否償還中工公司開發安平標準廠房用地的土地取得成本,未能明確釐清,爭議持續存在,影響對該廠房閒置問題處理,也有未當。
監委表示,依民法第 126 條規定,租金的給付請求權,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台南市府是安平標準廠房基地的所有權人,中工公司從 2000 年起,就開始辦理該廠房的出租事宜,但台南市政府卻未積極向中工公司主張給付土地租金,導致損及市有財產權益,核有疏失。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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