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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審慎研議修正少事法維護被害人權利

圖片來源:中央社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 805 號解釋,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條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中得到庭陳述意見,而部分違憲。司法院回應,將研議修正少事法,維護被害人權利。

司法院發布新聞稿指出,大法官釋字第 805 號解釋肯認被害人在少年保護事件程序中得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司法院將依解釋意旨,儘速進行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修正。

司法院表示,在完成修法前,現行少年保護事件的調查與審理程序,已有部分探知或納入被害人意見及給予必要保護的法令與機制;司法院擬先於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增訂相關規定,在不違反保障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權利下,兼衡保障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權利。

新聞稿最後提到,少年司法程序中的被害人保護與權益保障機制,涉及少年基本權利的保障,相較於一般刑事訴訟,需要進行更多面向的思考;司法院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審慎研議修正少事法,以期合理維護被害人相關權利。

司法院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由秘書長林輝煌說明釋字第 805 號解釋。林輝煌指出, 805 號解釋起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36 條,有關審理期日訊問少年時,只規定應給予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等人陳述意見機會的規定,開啟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的合憲性爭議。

大法官認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條文,未明文規範被害人於少年保護事件中得到庭陳述意見,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部分違憲,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解釋意旨及少事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立法目的,妥適修正少事法。

大法官並諭知完成修法前,少年法院於少年保護事件處理程序進行中,除有正當事由而認不適宜者外,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並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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