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姓男子被控砍下母親頭顱從 12 樓拋下,一度無罪遭撤銷,高院更一審今天認定,他因卡西酮毒品等誘發精神疾病障礙,在辨識及控制力下降時犯案,依法減刑,改判無期徒刑。
梁男今天到庭聆判,面無表情,還押時面對媒體詢問,這次沒有再獲無罪的看法時,他不發一語。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發言人黃玉婷表示,梁男坦承犯罪,殺害母親的意志堅定,有殺人的直接故意,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據台大醫院及桃園療養院出具的精神鑑定等認定,梁男行凶時,因甲基安非他命及卡西酮成分毒品,誘發幻覺、妄想等精神疾病而有精神障礙,使其辨識及控制能力降低,而非完全欠缺,依刑法第 19 條第2項減刑。
黃玉婷指出,為能在有限的科學數據中查證,自梁男毛髮根端處所檢出的各種卡西酮類物質,對人體影響作用最強的時期約是在施用後多久時間,高院更一審合議庭另向台北榮民總醫院函詢,得到科學驗證結果,使用卡西酮類物質後「 30 至 90 分鐘」, 可能產生影響人體的最強作用。
更一審比對認為,梁男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夜間、 2018 年 10 月 18 日中午時,出現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卡西酮類物質所促發的精神障礙,因此梁男在 2018 年 10 月 18 日晚間6時 15 分許犯下本件殺母犯行時,無證據證明是處於使用卡西酮類物質後可產生影響人體的最強作用時期。
至於,檢方主張梁男吸毒導致辨識、控制力降低,屬於自行招致的行為,不可減刑部分;黃玉婷指出,合議庭認為,梁男在本案之前並無吸毒後傷害或殺害他人行為,梁男在本件施用毒品、還沒陷入精神障礙前,他無法預見之後會陷入精神障礙並殺害母親,因此檢方主張無理由,不採用。
更一審合議庭考量,梁男與被害人為母子關係,梁男沒有感恩、回報,卻以凶殘手段砍殺,所犯情節難認輕微,衡酌他的品行及生活狀況、之前服刑資料、案發前施用毒品、犯後態度及梁男姐姐表示不希望梁男遭判處死刑等語,並為兼顧應報思維、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等,判處梁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還可上訴。
合議庭審酌,梁男出現精神症狀病程不到2週,另鑑定醫師證稱,如果梁男不接觸甲基安非他命或卡西酮,就不會有精神疾症的影響或產生等語,難認梁男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因此認定沒有刑後施以監護必要。
全案起於,桃園市梁男涉嫌於2018 年 10 月 18 日持開山刀猛砍母親 37 刀致死,並切下頭顱往樓下丟,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梁男吸毒誘發急性精神病症,案發時處於脫離現實、喪失辨識及控制能力, 2020 年8月 20 日改判無罪,責付桃園巿政府衛生局;梁男隨後因另案發監執行。台灣高檢署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分案 11 天後,撤銷二審無罪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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