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今天起提高邀請中國人來台專業交流門檻,「短期專業交流」邀請單位應立案或登記滿1年的門檻,拉長為滿3年,且得繳交近3年會務資料,以防虛設協會居間謀不法利益。
內政部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今天已修正發布施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33 條附表3,主要是將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教堂等邀請單位,代申請中國人來台「短期專業交流」的資格,也就是附表3第9項,由原規定邀請單位應依法設立1年以上,修正為3年以上。
除了設立年限拉長之外,內政部說,申請時也須檢附立案或登記滿3年證明影本,及經主管機關備查的近3 年預、決算報告等會務文件,以防虛設協會居間謀不法利益。
另外,內政部這次修正也針對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等專業活動交流的應備文件,將應檢附立案或登記「滿1年」證明,一併調整為應附「滿3年」證明,及經主管機關備查的近3年預、決算報告等會務文件,與專業活動紀要。
內政部指出,政府歡迎兩岸正常有序的交流,中國人申請來台從事專業活動交流,均依規定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視情節提聯審會進行跨機關審查,如發現有虛設協會等疑慮案件,將會同相關單位深入追查,依法辦理,提醒民間機構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範,正常有序交流。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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