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湯景華因細故縱火,導致翁家6人身亡,一審到更二審均認為湯男惡性重大至極,判處死刑。最高法院今天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指出,兩公約規定必須基於殺人的確定故意才能判死刑,若基於不確定故意則不能判死,最高法院認定被告是基於不確定故意放火而犯殺人罪,因此不能判處死刑,原判決判死違反兩公約規定,改判無期徒刑。
湯景華在民國 103 年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無罪。湯景華自認求償無門,透過判決書等文件得知翁男住處而謀劃報復,進而於 105 年3月 23 日凌晨到翁姓男子新北市三重區住處騎樓縱火。
與湯景華起爭執的翁姓男子當時服役不在家,火勢延燒至連棟公寓,導致翁家6人身亡。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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