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理諸慶恩涉偽造定存單,判刑後病故,高檢署聲請再審遭高院駁回。高檢署今天以裁定有諸多違誤為由提起抗告,高院對此表示,裁定無違誤,尊重高檢署立場。
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於1999 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 1000 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為擔保。
諸慶恩一審獲判無罪,二審改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期間,諸男死亡。諸男上訴部分被判駁回,檢察官上訴部分獲判不受理而定讞。
高檢署3月 18 日聲請再審,主張相關司法人員在諸慶恩案偵審過程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使諸慶恩未能獲得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審判;而聲請再審標的為二審改判諸慶恩偽造文書有罪案件,檢方、諸慶恩上訴均不合法,案件有罪定讞而非不受理,可聲請再審。
高院認為,本件最終判決為最高法院不受理的程序判決,非有罪實體判決,檢方聲請不合法, 11 日裁定駁回。
台灣高等檢察署今天表示,諸慶恩未獲公平審判,高院駁回再審已違背「誤判零容忍」再審制度意旨,且高院對檢察官聲請調查的證據未予調查,也未說明無調查必要的理由,該裁定有諸多違誤,依法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則表示,對於檢察官聲稱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是為彰顯「誤判零容忍」的堅持與救濟,高院深感認同,但仍應遵循法律相關規定。
高院表示,裁定駁回檢察官再審聲請,已詳予敘明理由;檢察官聲請調查的證據,不能改變法律明文規定,亦即無法影響裁定結果;本院裁定並無違誤,檢察官指為誤判,提起抗告,本院尊重其立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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