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規定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3年,期滿得再行借調。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6年。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4月7日初審通過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教育部長潘文忠當時列席報告指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要彈性擴大教育部駐外人員遴才管道,因此增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擔任;聘任期間不得超過4年,期滿應即歸建。
委員會審查時,國民黨立委林奕華提出修正動議,認為聘任期間每次以4年為限,並得延長一次;借調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借調。
全案經黨團協商下達成共識,在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增訂第2項及第3項條文,規定「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每次聘任期間不得超過3年,期滿得再行借調。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6年。」
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處理,在場立委並無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教育部組織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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