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商翁茂鍾的委任律師吳孟勳認為監察院調查不實,造成名譽受損,訴請國賠,台北地院今天開庭,法官諭知,案件進入訴訟程序,雙方不要再匿名透過媒體放話、貼標籤或帶風向。
全案緣於,監察院調查公懲會前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及買股案,去年通過彈劾石木欽,並在調查報告上指出,石木欽與翁茂鍾及翁茂鍾的律師吳孟勳於 2011 年5月間不當飲宴接觸。吳孟勳認為,監察院調查報告不實,造成名譽受損,向監察院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 100 萬元;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須另連帶賠償 100 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法官開庭即諭知,因案件已進入訴訟程序,雙方不要再匿名透過媒體放話、貼標籤或帶風向。
吳孟勳今天委任律師出庭指出,本案主張包含: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應共同賠償 100 萬元、監察院以國家賠償 100 萬元、監察院刪除特定新聞稿以及王美玉、高涌誠以及監察院應刊登更正聲明。
吳孟勳委任律師表示,王美玉、高涌誠以監委身分共同召開彈劾石木欽記者會,提出「佳和炒股案高院審理時,石木欽與翁茂鍾、吳孟勳有不當接觸」相關內容由監察院發布新聞稿。
但是吳孟勳當天是去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開庭,扣除庭前準備、車程時間、提前候庭,不可能還有時間和石木欽、翁茂鍾飲宴,此有法院報到單、筆錄佐證。
監察院委任律師則說,新聞稿內容屬於客觀事實陳述,並未侵害吳孟勳的名譽權,且有根據最高檢察署、台北地檢署、司法院調查報告等資料,做合理查證並盡監察法規定的調查義務。
王美玉、高涌誠委任律師則說,相關文字只有指摘石木欽違法失職,並無指摘吳孟勳有不當行為,因此沒有損害名譽。
法官庭末諭知5月 21 日再開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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