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太魯閣號2日發生 50 死、逾 200 人受傷事故,消基會今天主張,除台鐵局已提罹難者賠償金新台幣 540 萬元、重傷者 240 萬元,應比照消保法第 51 條規定,再給3倍懲罰性賠償金。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天召開「太魯閣號賠償偏低 不容事主變公親」記者會,做出以上表示。
消基會指出,台灣鐵路管理局近 40 年發生 33 起意外事故,共 218 人死亡、傷逾 1300 人,但是鐵路、航空等大眾運輸為國營事業,對於發生事故採「鐵路經營者限制責任」賠償原則。
消基會表示,對於意外事故,交通部訂定賠償金額始終從低訂定,並有上限,1名罹難者僅賠償 250 萬元,再加上後來增訂的「特別濟助金發給基準」,也只加1倍多給付 250 萬元。
消基會董事長黃怡騰指出,這次傷亡者多數為年輕人,影響甚巨,相關賠償額度實屬過低。
消基會秘書長徐則鈺表示,目前台灣鐵路管理局宣布罹難者賠償金 250 萬元、特別濟助金 280 萬元、慰問金 10 萬元,合計 540 萬元;但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對於企業未能確保其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據消保法第 51 條規定,對於企業經營者因重大過失所致的損害,消費者得請求3倍以下懲罰性賠償金。
消基會主張,若以 540 萬元計算,再給付3倍為 1620 萬元,消基會並願意協助提起團體訴訟,同時呼籲台鐵局應直接給消費者賠償、不要再費時訴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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