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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批准港府上訴 明年2月1日審理黎智英保釋

圖片來源:中央社

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被起訴,他早前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港府不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終院下午以涉及重大公眾利益爭議為由,批准港府上訴。

終院預定於2月1日審理黎智英應否獲得保釋,並裁定他重新收押等候開庭。黎智英獲保釋短短9天,因此再遭還押。

終院今早聆訊律政司提出的上訴許可,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庭上指出,本地法律條文中沒有寫明終院可以覆核保釋決定。

控方(律政司法律代表)同意馬道立的說法,但認為法官須考慮批准觸犯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嫌犯保釋的風險,包括增加被告重犯的機會、危害國家安全,並與港區國安法的目的背道而馳。

控方同意,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無罪假定」的法律原則,而被告應該據此擁有保釋權;但港區國安法並非在香港同一法律體系下產生,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而港區國安法更規定,以「不准保釋為前提」,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

但辯方律師則強調,高等法院只是作出保釋決定,保釋決定隨時都可以撤銷或被拒絕,所以不屬於「最終決定」,終審法院沒有司法管轄權處理(上訴)。

3名法官聽完控方、辯方陳詞後,表示需要時間考慮,押後至下午4時裁決。

終院下午4時裁定,這個議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決定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於明年2月1日審理,期間黎智英須還押。

73 歲的黎智英於8月被警方逮捕,當局原本只起訴欺詐罪,警方後來加控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期間黎智英被羈押在荔枝角收押所,先後兩次被拒交保外出。

23 日,黎智英獲高等法院批准保釋,但條件嚴苛,他必須繳交港幣 1000 萬元(約新台幣 3600 萬元)保釋金,不得離開住所及交出旅遊證件等,形同被軟禁在家。

在高院批准黎智英保釋後,律政司曾立即提出向終院上訴,但被高院法官拒絕。律政司於是直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在獲得許可後,案件才能審訊。

大致而言,一般嚴重案件只有兩次上訴機會,律政司的首次上訴遭拒絕後,最後只能上訴至終院。

黎智英涉及的欺詐和違反港區國安法案預定明年4月 16 日一併審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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