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99 號解釋,刑法第 91 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1有關強制治療規定大致合憲,未讓當事人陳述意見的程序保障部分違憲,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盧姓男子於2007 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
解釋文指出,刑法第 91 條之1第1項及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1第3項規定,未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無違,也不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
不過,大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均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宣告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如果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完全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在此範圍內不符合憲法正當法律原則。
大法官指出,有關機關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完成修正前,有關強制治療的宣告及停止程序,法院應依本解釋意旨辦理。
大法官表示,現行強制治療制度長年運作結果有趨近於刑罰的可能,而悖離與刑罰的執行應明確區隔的憲法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做有效的調整改善,以確保強制治療制度運作的結果,符合憲法明確區隔要求意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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