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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強制治療未規定期限 大法官:部分違憲

示意圖。照片人物非新聞當事人。圖片來源:中央社

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99 號解釋,刑法第 91 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1,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限,部分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相關機關應檢討修正。

盧姓男子於2007 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大法官於 11 月3日進行言詞辯論。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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