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姓男子因猥褻罪遭判刑定讞,刑後接受強制治療長達 9 年,他認為刑法等規定再犯危險的認定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今天下午4時將在憲法法庭宣告釋字第 798 號解釋。
司法院表示,現場將開放民眾 32 席、媒體 32 席旁聽,並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首頁網路直播。
盧男於2007 年間因涉猥褻罪遭判刑1年,服刑完畢後強制治療,他每年經評估小組認定有再犯之虞,持續強制治療長達9年,盧男認為有違憲之虞,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另有兩名案件當事人及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也就相關規定聲請釋憲。大法官於 11 月 3 日進行言詞辯論。
聲請人主張,刑法第 91 條之1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2 條之1第3項,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限,也未讓法院介入審查是否繼續強制治療,違反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則表示,性侵犯要關到確定不會傷害別人才放出來,強制治療不是刑罰,而是治療,相關規定均合憲。強制治療的規定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是國家的責任,國家必須拘束這些不應該放出去傷害不特定人的性侵犯。
蔡碧仲指出,僅對高再犯危險者強制治療,人數並沒有很多,依數據顯示, 9000 多名判決確定的性侵犯中,僅有 158 人被裁定強制治療,相關審查非常嚴謹,如果相關規定違憲,目前強制治療中的 50 幾人放出去誰負責。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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