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行政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刑法、農會法等,將提及「年齡」規定的文字改為「成年」或「未成年」;立法院會今天進行處理,在場立委無異議,三讀修正通過。
例如,原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1項條文規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 20 歲者為限。未滿 20 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三讀通過條文改為,「動物之飼主為自然人者,以成年人為限。未成年人飼養動物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立法院會 25 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並設緩衝期,定於2023年1月1日施行。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行政院及朝野立委盤點相關法律並提案修法,主要修法方向為,將條文中涉及「年齡」規定的文字,改為成年或未成年。
立法院會今天處理相關提案,三讀修正通過多部法律案,包括原農會法第 12 條第1項條文規定,國民「年滿 20 歲」才能加入農會成為會員,三讀通過條文則修正為「成年」。
原刑法第 240 條(和誘罪)、 241 條(略誘罪)的保護客體為「未滿 20 歲的男女」,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三讀通過條文修正為「未成年人」;此外,為使原條文規定的罰金刑,符合罰金刑級距的配置,三讀修正條文規定,和誘罪的罰金從原本的新台幣3萬元以下,提高為 50 萬元以下;略誘罪罰金從原本的3萬元以下,提高為 200 萬以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