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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案威權時期被害者權利回復 院會通過付委

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圖為促轉會主委楊翠陪同東埔部落族人伍金山前往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尋父伍保忠。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等 16 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希望落實威權時期被害者或其家屬的名譽及被侵奪財產返還。立法院會今天通過草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草案總說明指出,條例原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返還;如不能返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看似對戒嚴時期人民受侵奪財產作成返還規範,但對返還財產的請求程序、事實審理、受理機關等規範,仍有不足之處。

草案主張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精神與相關名詞定義,規範系統名稱與體系完整性,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名稱為「威權統治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威權統治時期指自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至 1992 年 11 月6日止。

另外,草案主要內容,參酌德國法制暨一些國際實例,主張將人民受損權利回復適用的判決罪名擴充至「懲治叛亂條例」及「檢肅匪諜條例」,也考量「國家安全法」限制解嚴後有罪判決的上訴,以及再審程序也有新證據取得等現實上困難,因此希望修法納入「領有總統回復名譽證書」者得提出申請,且不限於受難者本人。草案並主張,針對轉型正義委員會核定撤銷有罪判決者,納入適用範圍。

至於補償標準、申請程序、發放標準,草案內容中也明定授權依據,「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補償標準並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以作為實際作業執行的相關基礎。

這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提案人是蔣萬安,國民黨主席江啟臣、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林為洲及黨團書記長林奕華等 15 位立委連署。

立法院會今天報告事項,無異議通過將草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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