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開庭審理「保護傘」餐廳遭潑穢物案,4名犯嫌僅潑糞的莫凡出庭。法官詢問告訴人女店長有無和解意願,女店長答沒有意願,考慮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女店長的委任律師在庭上表示,認為莫凡應構成普通傷害罪,並非過失傷害罪,因為他潑糞時,有看到1名女性,而且也潑到人,為故意犯行。
莫凡說,他並不是故意的,沒有故意去傷害女店長;對於檢方起訴的犯罪事實,他全部認罪。
公訴檢察官指出,莫凡犯行是否構成普通傷害罪,建請法官審酌,應可列為此案爭點。
女店長在庭外低調表示,她的結膜炎已經好了,因為這起事件,店裡停業3至4個星期,她沒有意願與對方談和解。
全案起於,「保護傘」餐廳由香港「反送中」抗爭者義務律師黃國桐開設, 10 月 16 日中午遭人潑灑穢物,台北市警方 17 日凌晨逮捕涉案 25 歲男子莫凡,隨後循線逮捕李昭慶、李昭信( 26 歲、 24 歲)及 25 歲的江啟榮到案。
檢方先後將4人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11 月初偵結起訴,並指揮警方持續追查潛逃的中間人陳彥霖及中國金主身分。
4名犯嫌後來移審台北地院,在庭上均承認全部犯罪事實及罪名,但都否認知情陳彥霖教唆的動機,當初犯案動機只是為了賺取酬勞,更不知道餐廳負責人背景,且都願意與告訴人和解。
法官於移審庭末諭知4人沒有羈押必要,裁定各新台幣5萬元交保、限制出境,並不得騷擾告訴人(「保護傘」餐廳負責人、女店長)。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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