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議會今天三讀通過「金門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明訂豬(牛)可食部位及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含有乙型受體素,並設有罰則,將報請衛生福利部核定後公布。
金門縣政府指出,自治條例通過後將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定後公布。
縣政府表示,對於金門縣以優於中央的標準議決通過自治條例草案,希望中央能體察地區重視食安立場與期待,予以核定發布,以利執行縣市衛生自治事項。
因應西元 2021 年1月1日起,含有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的美豬將進口,金門縣政府提出「金門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送交縣議會審查。今天三讀通過。
金門縣衛生局表示,此案經過金門縣府會共識與努力,以優於中央公告的標準訂定,金門縣的豬(牛)可食部位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俗稱瘦肉精),自治條例並明定罰則,最高可罰新台幣 10 萬元罰鍰,這是為維護金門地區食安所作出重大決議。
另外,為鼓勵民眾檢舉萊豬以維護食品安全衛生,自治條例也明定公益揭弊者條款,授權金門縣政府訂定相關獎勵辦法。
金門縣長楊鎮浯表示,感謝縣議會支持並通過,為維護縣民健康,金門縣政府一定會嚴格執行不得檢出的規定,呼籲商家不要違規,共同維護食品安全,如有違反規定將依法處分,也請民眾多選用金門優質豬(牛)肉及國產豬(牛)肉。
他說,條例同時明訂「本縣公辦之社會福利機構、教保服務機構或與政府簽訂補助契約之準公共化幼兒園、托育機構,準用前項之規定。」藉以全面保障金門縣學童及長者共餐食用安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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