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歌手陳盈潔被控教唆偽造有價證券,一審判刑3年2月,二審改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有理由矛盾、不備等缺失,日前撤銷無罪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全案緣於,陳盈潔於2011 年間,向邱姓友人借款新台幣 280 萬元,友人要求除陳盈潔外,須再找一人為共同發票人具名。
陳盈潔找胞姊幫忙當共同發票人,邱姓友人認為不符資格拒絕;事後陳盈潔涉嫌教唆胞姊在本票上簽小妹的姓名,順利拿到借款,陳盈潔因此遭檢方依教唆偽造有價證券罪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陳盈潔有期徒刑3年2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指出,陳盈潔坦承給胞姊心理壓力,想要胞姊在本票上簽署小妹姓名,但陳盈潔也供稱,她想要胞姊幫忙,但並未要求胞姊一定要簽小妹姓名,是胞姊自己決定。
二審並指出,陳盈潔面對檢察官偵訊雖認罪,但觀察檢察官問答全文,明顯可見陳盈潔是在意氣用事的情形下認罪,不能夠以事後賭氣式的答覆,反推陳盈潔有教唆的故意及犯行,認定全案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案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認為,陳盈潔不否認對胞姊施加心理壓力、動之以情,但二審未就相關事證作合理比較,以查明陳盈潔相關言詞客觀上是否影響、促成胞姊犯罪,主觀上是否有唆使胞姊萌生犯意的認知,即作出對陳盈潔有利的認定,有理由不備的違誤。
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只依據陳盈潔胞姊前後相異證詞中的部分內容,即認定陳盈潔胞姊是自行決定聽從邱姓友人指示而偽簽小妹姓名,有理由欠備與矛盾的缺失,因此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更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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