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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廠工人案臥軌10人興訟抗罰 二審發回更審

圖片來源:pixabay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 2013 年間赴台北車站抗議並臥軌。交通部 2017 年間對臥軌 10 人開罰各 6000 元, 10 人興訟抗罰,一審獲勝訴。二審今天認定一審北院理由不備,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聯福、東菱、福昌、耀元等關廠失業工人 20 幾年前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 2012 年 6 月陸續收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追繳通知被要求償還本金、利息及罰款。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在 2013 年 2 月 5 日到勞委會門前廣場抗議,要求政府應「代位求償」後,當天晚間在台北車站第 3、4 月台間臥軌抗議,要求見當時勞委會主委潘世偉一面,但當時新官上任剛滿 3 個月的潘世偉並未現身。

鐵路警察局將臥軌 10 人移送偵辦,台北地檢署於 2015 年 3 月間處分不起訴;鐵路警察局後來依違反鐵路法規定,函請交通部裁處,交通部 2017 年 9 月 26 日以 10 人從台鐵台北車站跳下月台佔據軌道,阻礙列車進站,違反鐵路法規定,分別裁處罰鍰新台幣 6000 元。

10 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一審由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一審去年 9 月認定,交通部未審酌 10 人的行為所具有的象徵性言論價值,就對 10 人各裁處最高額罰鍰,有裁量怠惰情事,撤銷原罰鍰處分,判 10 人勝訴。

交通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二審認定, 10 人的行為,就算具有象徵性言論價值,但實質上已逾越言論自由應保障的範圍,原處分裁罰,並無違反比例原則,且一審認定交通部裁量怠惰等情,並未依職權調查。

二審指出,一審認定本件造成台北車站延誤 41 列班次,全部列車共延誤 1301 分,影響旅客 1 萬多人次等,挨罰 10 人的其中 4 人做出跳軌、跨軌、臥軌行為時,月台上仍有其他民眾候車的情況,可見 4 人行為將造成公眾明顯立即的危險及破壞安寧秩序的事證,但一審未予論述,有判決不備理由的違誤。

二審判決,原判決廢棄,發回台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更審。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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