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議員蔡秋蘭不滿民進黨於 2014 年間,以她未在台南市議長選舉中亮票為由開除黨籍,提出確認之訴。高院更一審判決蔡秋蘭黨員資格存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民進黨上訴而確定。
2014 年的台南市議長選舉,民進黨推出賴美惠尋求連任,敗給國民黨的李全教。民進黨檢討敗選原因,調查是否涉及金錢或利益交換,也開除陳朝來、蔡秋蘭、梁順發、莊玉珠、曾王雅雲等5名議員黨籍。
蔡秋蘭提起訴訟主張,民進黨以她未遵守台南市議會黨團一致性投票決議亮票,屬違犯黨紀行為,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舉行第4次中評會,裁決開除黨員資格,但無證據顯示她跑票,選罷法也規定不得亮票,且裁決過程不符程序正義,應屬無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蔡秋蘭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仍判蔡秋蘭敗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改判蔡秋蘭勝訴。
更一審認為,依人民團體法等規定,關於政黨將黨員除名的程序,應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實際決議,不得授權其他單位以間接方式行使。
更一審指出,開除黨籍的裁決是由中評會做成,而非由民進黨的全國黨員代表大會做成或追認,違反人團法等規定,應屬無效,判蔡秋蘭的民進黨黨員資格存在,且本案事實發生於 2014 年 12 月 31 日,不適用 2017 年 12 月6日公布施行的政黨法。
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民進黨的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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