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 8 月成立,監察院會今天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賦予人權會個案調查、訪查、國家詢查等調查工具,明定人權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
人權會副主委高涌誠說,草案經過兩週密集討論,會中有曾任立委的監委認為監察權的行使,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與「合乎比例原則」,將對私部門的騷擾降至最低,這也是和監察院 5 月提出的監察法修正草案版本差異最大的地方。
監察院會上午決議通過「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並撤回今年 5 月 12 日函送立法院的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條文共 13 條,除明定國家人權委員會處理案件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及比例原則,同時規定處理陳情案件必要時得進行調解。
草案明定,人權會依職權或陳情進行案件調查、訪查或系統性的國家詢查時,得要求政府機關、私法人或私人團體協助配合;各級政府機關因涉及人權侵害事項,必要時得協助人民提起司法救濟及聲請參加訴訟。
高涌誠受訪時表示,監察院的調查仍以公務員居多,人權會對私人調查的部分,對民眾權利有一定保障,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調查會以公部門為主,私部門是「例外中的例外」,畢竟人權會屬於軟性性質,不太會糾舉跟彈劾,糾彈還是回到監察院常設委員會,對私人騷擾會降到最低。
高涌誠表示,未來替政治受難者平反,也會是人權會工作重點之一;對於外界質疑恐會與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疊床架屋,他說,在促轉會落幕前,雙方會以業務聯繫,雖然一定程度是監督,但也會以軟性協作方式合作。
他也說,人權會的職權和傳統監察權專挑行政違失不同,目前已經有政治受難者投訴,無法透過促轉會得到平反,這些案件就適合人權會處理,由監委重新調查無法救濟到的部分。高涌誠強調:「監察院屬於被動角色,不會像促轉會主動出擊。」
另外,監察院會中也通過監察法第 26 條修正草案,明定監察院調查權的行使,應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及合乎比例原則,以彰顯法治國家監察權行使的基本原則;調查案件除報請結案外,應提出調查報告,賦予調查報告法律位階法源依據。
監察院表示,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將現行有關調查人員對外不得宣洩的規定增訂但書,使與公共利益或人權保障有關者例外得公開,讓監察職權行使更加完善。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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