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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T草案出爐 NCC將斷絕中國非法業者在台支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圖片來源:Google地圖

NCC 今天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確定將納管境、內外 OTT 業者,草案精神採取「自願登記制」,屆時業者須提供用戶數與營業額等營業資料。

此外,中國 OTT 業者非法在台提供服務, NCC 將針對,協助提供台灣電信設備與伺服器等國內業者開鍘,最高罰鍰新台幣 500 萬元,藉此斷絕中國 OTT 業者在台灣傳播內容。

不過,目前愛奇藝台灣代理商歐銻銻娛樂為經銷業者, NCC 表示,並未列入 OTT 草案規管範圍。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NCC )今天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俗稱 OTT TV 專法), NCC 代理主委陳耀祥日前表示,這應該是全球首部 OTT 專法。草案 5 章共 20 條,內容主要包括納管與登記範圍、重要資訊揭露規範、禁止不當內容、自律規範與我國內容輔導獎勵措施等。

NCC 強調, OTT 法案原則採取「自願登記」制,不過具有一定規模的業者仍需要登記。登記後,業者須定期向 NCC 提供使用者數量、營業額及使用情況等營業資料,同時,要求事業應共同成立或加入自律組織。如果被認定需登記者,卻未登記,將開罰 10 萬到 100 萬元。

未來草案三讀通過後, NCC 將針對 Netflix 、 Catchplay 、 friDay 影音等知名業者展開調查,確認是否需納入登記。

此外,業者須公開揭露當年度自製或合製我國內容的具體措施與比例,草案也明訂政府辦理相關輔導獎勵措施,應提出鼓勵方案,以保障我國文化傳播權,提升我國內容產業製播能量。這部分為鼓勵性質,沒有絕對百分比的要求。

至於中國愛奇藝、騰訊 WeTV 等 OTT 業者繞台提供服務部分,依照法令,已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 40 條之 1 的內容。

NCC 表示,草案中明訂台灣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非法業者所需的電信設備或電信服務、網路資料中心服務、內容傳遞網路服務、雲端服務等;相關事業或服務提供者,也應配合攔阻非法視聽服務內容或為必要處置。業者如有違反規定,提供網路、伺服器給非法 OTT 業者,可能罰 50 萬到 500 萬元,但 NCC 強調,並不會針對使用服務的消費者開罰。

NCC 代理主委陳耀祥日前表示,草案出爐後,會有 60 天公告諮詢各界意見,並辦理公聽會,再看看如何修改,確認後還要送行政院審查。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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