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記者簡翊展報導)台灣制憲基金會的兩項新憲公投提案,將於 7 月 14 日及 16 日在中選會召開聽證會,中選會與提案方將針對公投案與公投主文進行三大議題的討論:
- 議題一:本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
- 議題二:本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項首所稱屬憲法規定下之公投案?
- 議題三:本案提案內容是否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2 項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根據相關學者以國家賠償為例:憲法 24 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中華民國憲法是於 1947 年元旦公布,然而直到 1980 年代才通有《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卻因立法怠惰,沒有機制可落實,導致人民權利被剝奪。
而憲法第 17 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但尚未制定「創制複決的法律」,使其缺乏落實機制,學者強調,雖然目前未制定創制複決的法律,中選會仍應保障人民權利實踐。
「憲法學理上,『追求新憲法』不會違憲。」有學者指出,憲法、法律無法剝奪人民的修憲權與制憲權,人民的國民主權不可被拋棄,人民亦可取回行使作為主權者權利,以國民主權原則發動制憲公投,過去法國、南非都曾以新憲法替代舊憲法。
學者表示,台灣作為國家的憲法同一性,同一個主題與適用範圍,未實質變更憲法同一性,而是追求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對於直接民主、「國民主權原則」角度,修憲、制憲提案權不能只讓代議士壟斷,以防政府失靈、代議士失靈。
針對新憲公投的合法性,學者提到,憲法為國家法律秩序之基礎,除必須根據國家現狀有效規範,更應能與時俱進,引領政府面對未來挑戰,而國民全體保有重行建構憲政秩序之根本權力。而提案的台灣制憲基金會也主張,制定新憲案是根據《公民投票法》第一條之精神,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要求政府推動憲政變革。
此次兩案主文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及「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學者指出,提案主文未觸及任何憲法條文的制定與增修之實體內容、未取代立法院之提案權限、未變動現行修憲程序,其內容符合《公民投票法》之規定。
另外,有聲音質疑總統領導制憲的合宜性,學者則稱「總統推動憲改是台灣的憲政慣例」,自 1990 年以來,歷任總統推動憲政變革多有前例,實屬總統的政治行為。
- 1990 年 6 月,李登輝召開國是會議,啟動解嚴後憲政改造工程。
- 2004 年,陳水扁於總統府內設置「憲政改造工作推動小組」
- 2005 年 8 月,陳水扁在總統府內設立「憲改辦公室」,作為憲政改造的工作規劃與溝通協調平台。
- 馬英九於第二任期間曾聲言支持恢復立法院之行政院院長同意權、降低投票年齡與政黨獲分配不分區立委席次門檻等案,並敦促立委提案修憲。
- 2017 年 9 月,蔡英文宣示推動憲政體制改革,為台灣打造一個更可以完善運作的民主憲政體系。
台灣制憲基金會則強調,公投案旨於要求總統依其職權,根據立憲主義法理,集結全民共識,帶領政府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與未來發展的新憲法,以重塑憲政秩序,邁向正常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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