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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改選爭議 金管會研擬修法證交所納3規定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9日表示,經過大同股東會爭議案後,將要求相關單位舉行專家諮詢會議,研議修法。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外界質疑金管會無法立即處理大同案,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天表示,證交法沒有給予主管機關法律授權,但經過此案後,將要求相關單位舉行專家諮詢會議研議修法,希望3個月內有結論,將先引入立即導正措施。

此外,證交所將增訂3大規定,未來一旦發生類似情況,將有所依據做出相關決議。

金管會今天晚間表示,經多日以來查核與蒐證,大同公司自行認定逕行剔除股東表決權或未發給部分股東表決權票及選舉票,已涉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金管會本週已將相關資料提供檢調單位,會依法告發負責人林郭文艷等人。

此案也成為首起上市公司因股東會爭議遭主管機關告發、移送檢調的案例。

針對外界對於金管會與經濟部「互踢皮球」的批評,黃天牧親上火線解釋,用「互踢皮球」可能不太合適。

他說,金管會與周邊單位從頭到尾都有密切關注此事,研商在法律授權下,盤點包括證交法、投保法等規定,並在6月底大同股東會後,就密切與經濟部聯繫合作。

黃天牧表示,經過此案後,將要求證交所、投保中心等舉行專家學者諮詢會議,並蒐集國外作法等,提出對未來類似事件發生、可用何種方式處理,作通盤性的研究。他也承諾,希望3個月內可有結論。

黃天牧也強調,金管會不能超越法律授權,因為這是制度面改革,須從長遠思考,且涉及法律穩定性,修法事關重大,但他強調,會先引入「立即導正」措施。

另一方面,針對加強通案監理措施,證交所總經理簡立忠也表示,將研擬增訂3大新規,包括第一,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導致損害股東權益的負責人,限制不得擔任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的負責人。

第二,若擔任上市公司,但有經營權異動後的新任負責人,證交所會對該公司處置變更交易。

第三,被上市公司併購的未上市櫃公司負責人,若有違反公司治理原則且損害股東權益,證交所也將不同意該併購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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