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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 立委提懲罰性賠償金修法方向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中)率所有大法官,29日下午在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圖片來源:中央社

大法官今天宣示通姦罪違憲。律師、時力黨團總召邱顯智說,支持除罪化的方向;律師、民進黨立委周春米認為,這將對社會造成不小衝擊,但通姦屬侵權行為,配偶權受損時可用民法尋求救濟。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對此,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律師周春米表示,通姦罪主要保護的對象,是婚姻中的「情感」與「家庭價值」。在台灣傳統上,也已經習慣將「情感」與「家庭價值」透過刑法來做約束,大法官將其解釋為違憲,勢必造成不小的社會衝擊。

周春米補充,即便將通姦除罪化,但通姦仍屬於侵權行為的事實,因此民法還是有提供配偶權受侵害時的救濟管道,像是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夫妻財產離婚時的分配、裁判子女親權等。立法政策上,也可對通姦行為制定懲罰性賠償金的相關規定,像是之前就有修法倡議,要在民法第 195 條之1引入懲罰性賠償金的概念,這也是可以討論的方向。

律師、國民黨立委林思銘認為,他在執業過程中發現,通姦行為透過刑事告訴來處理,其實對於夫妻間的相處,並不會造成好的效果,因為抓姦反而會加速破壞感情,且在無意間涉犯妨害祕密等罪。

林思銘說,從世界潮流以及多國立法例中可以發現,民眾在情感出軌時,已無用刑罰處罰的必要,大法官做出這樣的解釋,符合現今世界潮流,他也贊成通姦除罪化。

律師、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總召邱顯智說,支持除罪化的方向。他也指出,通姦罪容易造成報復的工具,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可以撤回對配偶的告訴,但相姦人不能撤回。

此外,也要考慮到刑事法院處理那麼多的家事糾紛案件後,是否會對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造成排擠效應。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賴香伶也表態支持,並表示先前在這類型的訴訟案件中發現,女性受害者比例偏高。後續如果需要進行修法,民眾黨團願意盡速提出相關版本。

不過,也有一些不願具名的立委認為,不少年長或傳統選民不是很認同通姦除罪化,擔心無法完整保護婚姻關係。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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