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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 聲請釋憲法官:感情不應用刑法處罰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9日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圖為司法院長許宗力(後中)率大法官於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圖片來源:中央社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作出通姦除罪的解釋。提出釋憲聲請的法官之一、台中地院法官張淵森表示,釋憲結果符合國際潮流與人權保障,感情的事不應用刑法處罰。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及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規定違憲,立即失效。

張淵森表示,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這是繼同婚釋憲之後,再次不畏多數民意反對,這項宣告符合國際人權潮流,符合人權保障意旨,感情的事情不應該用刑法來處罰,通姦用刑法來處罰,是違反比例原則的。

他認為,通姦罪限制人民憲法上第 22 條的性自主權,配偶間是否彼此忠誠,其實是2個人之間的私事,國家不應介入,有人認為通姦及相姦行為會造成離婚,進而對未成年子女產生不利影響,如果這樣說法成立的話,國家應該禁止離婚才是。

張淵森指出,婚姻是否存續,對國家社會並沒有實際的損害,是否有通姦或相姦行為,也對國家社會沒有任何損害,「隔壁老王外遇,對你有損害嗎?當然沒有。」

張淵森說,許多支持通姦罪及相姦罪的最根本理由就是滿足報復的情緒。「我們明白通姦造成配偶的痛苦,但是在法律上,一個人感受痛苦,並不就是另一個人要接受刑罰的理由。」以滿足報復作為條文保護的法益,顯然目的上也是站不住腳的。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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