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吳宗憲遭蔡姓男子指控未繼續履行經紀約,要求吳宗憲返還預收酬勞。二審判吳宗憲返還 570 萬元,案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仍判吳宗憲應返還 570 萬元。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蔡男主張,吳宗憲隱瞞在 2010 年與曹姓男子簽訂演藝事業經紀合約一事,在 2011 年 9 月 15 日與他簽訂藝人經紀暨合組公司合約,導致他陷於錯誤,交付演藝酬勞預付款新台幣 800 萬元。
蔡男還主張,吳宗憲 2011 年 10 月 19 日另與陳姓男子簽訂藝人經紀暨合組公司合約,既然吳宗憲無法履行與他的合約,扣除已歸還的 230 萬元,應再給付 570 萬元。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蔡男敗訴,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改判吳宗憲應給付蔡男 570 萬元。吳宗憲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時,吳宗憲主張,他與蔡男的合約實際上是蔡男與陳男等人共同出資,由蔡男代表簽約,因蔡男對出資有意見退出,之後才改與陳男簽約,因此與陳男的合約是與蔡男合約的更名或增補,他並無解約之意。
但更一審認為,蔡男於 2011 年 9 月底向陳男等人表明要退出,經陳男託人轉告吳宗憲,而吳宗憲同年 10 月與陳男簽約,也有不願繼續履行與蔡男合約之意,吳宗憲還轉交面額 200 萬元本票給蔡男收執,做為還款擔保,因此認定雙方已合意解約,吳宗憲應返還 570 萬元不當得利,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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