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殺警案被告一審被判無罪,施以監護處分五年,各界對於《刑法》監護處分與《保安處分執行法》有許多的討論。時代力量立法委員王婉諭、邱顯智召開「監護處分相關修法公聽會」,邀集實務工作者、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機關代表博採周諮,徵詢各方多元意見,將提出時力修法版本,期以更完善配套方向修法。
王婉諭表示,時代力量黨團認為,除了處分年限的問題之外,現行的執行方式也需要全面檢視,應以完整配套的考量來檢視修法的方向,讓社會更安全。舉例來說,在跨單位或跨部會的合作上,如法院裁定施以監護處分、地檢署指揮執行送至合作的醫療院所,乃至提供治療及相關處遇的過程,三方溝通斷鏈,未能確切掌握受監護處分人各階段身心狀況;監護處分結束之後如何轉銜至社會機制,也應由整個配套來考量。
邱顯智也表示,目前監護處分五年的期限是否有延長的必要,應該有更謹慎的評估與制度設計。除了考量受監護處分人的樣態差異與資源的限制之外,監護處分作為一種國家處遇與治療作為,必須審慎衡酌執行的比例原則,並且嚴謹地審視這些治療在實證上是否有效。
王婉諭強調,現行受監護處分的個案樣態複雜、有輕有重,且可能合併兩種以上的疾病、困難。監護處分應基於受監護處分人需求差異,分流至適當的處所接受治療或照護,以協助穩定受監護處分人身心狀況,減少受傷及危險的情況。然而,目前監護處分的處所,並未對此加以區分。
王婉諭也表示,就現況而言,個案樣態複雜,監護處分雖然為健保給付,醫院可能因各種資源問題,無法收治個案。因此,無論監護處分的期限是否延長,法務部本應編足監護處分執行的預算予執行之醫療院所、機構或團體,提供對受監護處分人所為之醫療、照護、心理、復健、再犯預防等相關處遇的必要經費及協助。
針對「裁定保安處分時間點」的漏洞,邱顯智說明,依據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的相關規定,如有緊急必要,法院或檢察官可在審判中或偵查中,裁定或聲請法院裁定應付戒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先進行保安處分。然而,若原審法院漏未在判決前先裁定付保安處分,在一審判決後之等待上訴期間,將無任何機制能使應付監護之人先進行監護處分。應研議修正相關法規,使法院在裁判時也可以同時宣告執行保安處分;並且規定在裁判後、移審前,檢察官也可以聲請原審法院裁定先付保安處分。
關於社會復歸計畫,王婉諭表示,法務部各地檢署與執行監護處分的醫療院所、機構或團體,應有定期且實質討論、建立適時調整處遇方案的橫向連結機制,以瞭解受監護處分人是否有減緩或改善的趨勢。監護處分結束前,如認無延長之必要者,檢察官應徵詢處遇服務提供者、社區支持網絡與受監護處分人的親屬或保護人,協助受監護處分人擬定具體可行的社會復歸準備計畫。
王婉諭強調,「發展與醫療並重的精障者社區服務」才是根本之道。社區服務重視的是病人、照顧者與家庭的整體生活。藥物與住院能協助穩定疾病,其他生活面向則需要有醫療以外的服務承接,來預防病人因長期留滯於家庭造成功能退化,減輕照顧者的壓力,也讓訪員與心衛社工有服務後送的資源。社區服務包含:到宅深度服務、社區據點型服務、居住服務、家屬支持服務、同儕支持服務、危機支持服務等,於國內外已有具成效的經驗,但仍待中央政府在政策與經費上的支持,以面對臺灣長年不被重視的心理衛生政策。
「監護處分相關修法公聽會」出席名單:
|民間代表
林昭生發起人(精神醫療與心理健康服務使用者聯盟發起人)
楊添圍醫師(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院長)
陳冠斌總幹事(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總幹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康復之友聯盟常務監事)
黃聿斐醫師(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醫師)
廖福源主任(台灣伊甸基金會活泉之家主任)
李俊宏醫師(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醫師)
劉麗茹常務理事(新北市康復之友協會主任秘書、臺灣家連家精神健康教育協會常務理事)
王俸鋼醫師(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
林達檢察官(臺北地檢署檢察官)
連孟琦助理教授(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洪士軒律師(早稻田大學法學博士)
謝煜偉副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機關代表
諶立中司長(衛生福利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
李濠松副司長(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
鄧巧羚主任檢察官(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
彭幸鳴廳長(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張道周法官(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林學晴法官(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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