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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改判魏揚有罪 認定呼籲煽惑眾人占領行政院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二審 4 月 28 日改判認定魏揚、陳廷豪等7人成立煽惑他人犯罪。圖片來源:中央社

太陽花學運「攻占行政院」案,二審今天認定魏揚等7人明知行政院有拒馬、蛇籠及駐守員警,仍呼籲不特定的多數人占領行政院,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罪。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表示,本案審理範圍為 17 名被告,認定魏揚、陳廷豪、林建興、江昺崙、劉敬文、柯廷諭及許順治等7人成立煽惑他人犯罪,改判2月至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其中,許順治被控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遭判4月徒刑部分,二審駁回上訴,二罪應執行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此外,原判決判被告陳建斌、黃國陽、陳威丞、謝昇佑、吳崇道、劉建明、許哲榕、林唐聿等8人觸犯妨害公務罪判處3月至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認定原判並無違誤,駁回上訴而定讞。

被告李冠伶被控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遭判4月徒刑部分,二審駁回上訴,還可上訴。被告許立被控煽惑他人犯罪部分,一審無罪,二審駁回上訴,因此無罪定讞。

王屏夏指出,魏揚等7人當時以言詞、文字,呼籲不特定多數人仿效占領立法院的方式來占領行政院,但當時行政院設有拒馬、蛇籠,也有駐守員警,在這種情形下,若不聚集眾人使用強暴、脅迫方式,無法達到占領行政院的目的,魏揚等人明知這樣的情形,仍呼籲不特定的多數人占領行政院。

王屏夏表示,合議庭認為,魏揚等7人在主觀上有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行為,因此以煽惑他人犯罪論罪。

高院新聞資料指出,魏揚等人分別以演說、口號、文字等方式煽惑不特定多數人強制侵入行政院建築物及其附連圍繞土地而犯侵入建築物及妨害公務罪。

其中,魏揚於行政院院區等處持續以擴音器、麥克風向在場參與者呼喊:「我們還會持續的占領、占領更多的行政機關…,警察不是跟我們玩嘉年華的,…他們會攻堅,所以各位請有一個準備,請各位一方面請更多人來支援,… 如果警察要抬我們就呈一攤爛泥」。

魏揚另在臉書張貼:「抱歉我知道這樣動員很不負責,但請願意的朋友來行政院聲援,多來一人,就必須逼警方多派三個人來清場,之所以占領行政院,除為立法院伙伴舒減壓力,更是讓馬政府看見人民的決心」。

劉敬文以及柯廷諭分別在臉書貼文「請青島以外的人,儘快到行政院集結!務必拿下行政院!」以及「《正確消息請轉》我強烈建議大家攻行政院,立法院要有足夠人留守。其他行政機關不要去!!會分散!!!」。

陳廷豪在行政院側門前持麥克風持續向民眾高喊「占領行政院、 行使公民權、台灣不能亡」,及喊話:「沒事的民眾請回青島東路,拿睡袋跟棉被過來。…現場的民眾可以繼續爬進行政院」。等語,指揮民眾強行翻越拒馬攻占行政院。

二審合議庭認為,行政院非公眾得隨意出入的場所,自立法院因太陽花學運被佔領後,行政院加強其院區安全維護,防止抗議群眾滋事,而架設拒馬、蛇籠,並由員警駐守戒護,依集會遊行法第6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在行政院及其週邊範圍舉行集會、遊行,且行政院並未核准任何集會、遊行,任何人不得侵入,也不得對於防守員警妨害公務。

合議庭認為,煽惑罪成立的要件為行為人出於煽動蠱惑的犯意,公然以文字、 圖畫、演說或以他法鼓動他人犯罪,即構成本罪,此為即成犯,一旦實施即成立犯罪,至於被煽惑者在被煽惑前是否已生犯罪的決意、被煽惑後是否因此而生犯罪的決意或實行犯罪,均非所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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