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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修國民法官年齡 立委官員看法不同暫無共識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對於草案規定國民法官年齡為 23 歲,是否有下修到 18 歲或 20 歲的空間,經與會立委與官員討論後,並未取得一致共識,因此保留。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共 113 條條文)等案,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等人列席備詢。

截至上午會議結束前,委員會共審查 14 條條文,下午將繼續審查。

草案規定,年滿 23 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的台灣國民,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將由3名職業法官、6名國民法官,組成國民參與審判法庭,共同進行審判。

對於國民法官年齡規定,在場立委提出不同看法。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認為,根據司法院版的立法說明提到,採 23 歲主要是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但在台灣,民眾滿 18 歲就要負完全刑事責任,社會各界現在也呼籲投票權行使年齡要降到 18 歲,而且日本等國的年齡規定是 20 歲。

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也提出相似見解,認為立法應一次到位,可以想一下是否要改為 18 歲。

林輝煌表示,國民法官年齡問題,主要是參考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規定,這個年紀( 23 歲)可以處理公眾事務,另外在實務上,外界批評有相當多的法官過於年輕,因此國民法官往下調為 18 歲或 20 歲,恐讓人覺得太年輕,規定 23 歲有其必要。

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法取得具體共識,因此保留。

此外,針對草案第5條條文規定,進行國民參與審判的適用案件範圍,包括所犯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而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所提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版本,規定的適用範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

邱顯智則說,用司法院版的 10 年徒刑來計算,一年僅約 600 個案件會適用國民參審,但台灣一年的刑案量約 20 萬件,適用範圍太小,希望大家好好討論,到底怎樣的制度,比較適合台灣。

國民黨立委鄭天財則主張,也應納入被告為原住民,屬非告訴乃論的公訴案件,且所犯案件與原住民族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有關者。國民黨立委吳怡玎提出的修正動議,希望納入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的重大案件,經司法院許可後得準用。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無取得一致共識,因此保留。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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