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今天針對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法務部代表說,通姦罪立法目的在於夫妻間忠誠義務、維護婚姻及家庭,雖個人自由越趨開放,但仍須限縮,本罪並沒有違憲。
大法官會議今天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通姦罪立法目的在於夫妻相互間忠誠義務、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依釋字 554 號揭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的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多數國家並未宣告通姦罪為違憲,而是廢除法條。
蔡碧仲說,個人自由越趨開放,這不可否認,但在婚姻制度裡,因不能分享而必須限縮;通姦罪中第三人好像是無辜的,但事實上通姦罪,如果沒有第三人相姦是不可能成立的,結婚者有義務去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也涉及到社會生活秩序,所以才有刑法 239 條的規定,對人民的性自由權跟隱私權,有適度限縮,且釋字 554 號在 2002 年做出合憲解釋,認為與比例原則無違,至今 18 年,我國婚姻跟家庭制度並沒有崩解,應沒有變更解釋必要。
蔡碧仲指出,大家都知道婚姻的存在,不表示它一定會幸福,但婚姻的存在卻是社會安定的基石,即便幾十年的婚姻存在,彼此之間愛意已退,希望大法官能夠考量把這樣的一個難題,交由立法機關處理,不要枉顧七、八成的民意(反對廢除通姦罪),做出違憲解釋。
法庭之友、祥和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許幸惠則說,當初立法把通姦罪放在刑法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裡,有特別的意義,人民應思考是否真能如聲請人所說的,把通姦罪抽離出來,只當成是兩個人的事情。
許幸惠表示,她主張通姦罪不是廢除的問題,現今情勢變更,同性結婚也是婚姻,所以應是由主管機關重新訂立通姦的定義,也把同婚納入,修法即可。
通姦罪侵害性自由部分,法務部綜合規劃司長林麗瑩表示,通姦罪本刑低刑度,提告為告訴乃論,且配有宥恕規定,實際侵害小,也符合比例原則;另主張刑事制裁會比民事訴訟,更有效達成保障婚姻制度。
大法官黃虹霞提問,法務部有無統計婚姻維持率,大法官謝銘洋提問,以美國有對女性相姦者不處罰為例,若刑法 239 條後段拿掉不處罰相姦者,這樣就不違憲了嗎。
法務部代表表示,婚姻維持率沒有統計,至於相姦者不處罰部分,可以考慮刑法研修。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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