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規劃上市公司退場機制,將在 4 月 1 日上路,上市公司因財務業務不佳等因素,經證交所依規定變更交易方法,或採分盤交易後逾 3 年仍無法改善,得經一定程序下市。
證交所表示,國內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於今年 3 月底前檢送去年度財務報告,如有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或淨值低於股本 3 / 10 情事無法改善,達到規定所列情況,將適用退場機制新增規定。
證交所認為,現有部分上市公司因財務業務不佳,有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查核(核閱)報告、或其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 3 / 10 等情形,且長期未能改善,該等國內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股票長期被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或採行分盤交易,對整體上市公司品質及投資人權益保障有負面影響。
因此,針對上述上市公司新增退場機制,凡是經證交所依規定,處以變更交易方法或採行分盤交易後,逾 3 年仍無法改善者,增列為得停止交易事由,停止交易後滿 6 個月後仍無法改善者得終止上市。
至於法規實施前已因同樣原因經證交所將其股票列為變更易方法或採行分盤交易的國內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證交所表示,自法規開始實施後重新起算給予 3 年改善期間, 3 年內仍未改善者,依修正後規定將其股票停止買賣,停止買賣 6 個月後仍未能恢復買賣者,即終止其股票上市。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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