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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地主興訟撤銷徵收敗訴 法院:不符要件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uinceMedia

美河市案大法官做出違憲解釋後,被徵收地主聲請再審獲准,法院昨天判地主敗訴。法院今天說,此件徵收已完成,非源於都市計畫,地主主張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撤銷徵收」要件。

美河市土地徵收案,緣於台北市政府為興建捷運新店線工程,經內政部於 1991 年 1 月 24 日准予徵收,範圍包括地主楊正吉等人所有共 239 筆土地,並交由台北縣政府(改制後現為新北市政府)在 1991 年 3 月 9 日公告徵收。

超過百名地主要求撤銷徵收處分,分頭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陸續轉而聲請大法官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在 2015 年 9 月間做出第 732 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捷運旁的毗鄰地用來聯合開發,相關條文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即起立即失效。

地主提起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考量釋憲結果,在 2017 年 8 月間認定有再審事由,將案件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另為適法裁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昨天宣判「原告之訴駁回」,判地主敗訴。全案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判決理由指出,地主主張,均不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2 項、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撤銷徵收」的要件,例如「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為限」以及「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方式」。

但此件已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且地主與台北巿政府於 1991 年、 1992 年間所進行「聯合開發方案」的協商,不是源於都市計畫的規定,而是源於政策考量。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此案雖受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第 743 號解釋的拘束,但此案仍應依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審查為中心,也就是地主當初是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第 1 項第 2 款為由,請求內政部撤銷徵收處分;此件地主主張無理由,因此判地主敗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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