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案被徵收地主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第 732 號違憲解釋後,地主 2017 年聲請再審獲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天判地主敗訴,可上訴。
美河市土地徵收案,緣於台北市政府為興建捷運新店線新北市新店區大坪林段、北市木柵萬隆站工程,徵收相關土地。
這起徵收案是根據 1988 年的大眾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 2001 年捷運法第 7 條第 4 項、 1990 年的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允許主管機關為土地開發的目的,依法報請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需者以外的毗鄰地區土地。
超過百名地主要求撤銷徵收,分頭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陸續轉而聲請大法官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在 2015 年 9 月間,做出第 732 號解釋,宣告大眾捷運法允許徵收捷運旁的毗鄰地用來聯合開發,相關條文違憲侵害人民財產權,即起立即失效。
最高行政法院考量釋憲結果,在 2017 年 8 月間認定有再審事由,將案件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調查,另為適法裁判。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天宣判「原告之訴駁回」,也就是地主們敗訴,還可上訴。
地主們晚間發布聲明指出,徵收案的行政救濟,從 2008 年 3 月起,至今整整超過 12 年頭,對於今天判決結果,無法接受;台北市捷運工程局以捷運系統建設為名,強徵私有土地後,竟用「聯合開發」與建商合建分坪牟利,這種假「公益的徵收」,拿來蓋高樓大廈商場出售「豈有此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