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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訴訟須至北高行 監察院:有違方便原告意旨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qimono

監察委員仉桂美今天表示,保訓會、行政院對退休軍公教人員退休金的復審訴願決定書,均通知當事人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有違行政訴訟法方便原告的意旨,造成退休人員應訴不便,要求考試院、行政院檢討改善。

退休軍公教人員在年改後遭重新審定退休金,許多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救濟。監察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委仉桂美、劉德勳調查發現,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復審決定書、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都通知當事人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造成退休軍公教人員應訴不便,引發民怨 ,促請相關機關檢討改善,以充分保障人民訴訟權。

仉桂美告訴記者,對年改不滿的公務員、軍教人員,可分別向保訓會、行政院提出復審、訴願,若遭駁回後,才可進一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而保訓會、行政院僅依行政訴訟法「以原就被」原則,以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地點訴訟。由於行政訴訟被告都是政府機關,多在台北,所以若是南部的公務員要提出訴訟,就要到台北來訴訟。

仉桂美表示,然而行政訴訟為「民告官」,制度設計應以方便原告,保護人民權益為重心。為便利人民就近尋求行政法院的權利,行政訴訟法也在 2010 年修法併採「以被就原」原則,明定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的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且過去也有裁判的案例。

仉桂美指出,也就是說,若在高雄的退休公務員因退休金重審向保訓會提出復審遭駁回,應可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最後一關才要到台北的最高行政法院,但目前政府的做法卻是通知當事人要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跟行政訴訟法修法後便民的意旨不合。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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