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駐越南代表處祕書蕭裕文被控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圖利仲介,高院更一審今天依貪污圖利 22 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他 8 年 10 月、褫奪公權 4 年,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蕭裕文涉嫌在越南期間與越南當地仲介曹保麟勾結,在核發學生簽證時放水並收賄,曹保麟涉偽造學生財力證明及漢語水平證書。
檢方起訴認定,蕭裕文圖利曹保麟辦理 27 件學生簽證;蕭裕文駐越期間有財產與薪資收入顯不相當情形,蕭裕文從民國 99 年 5 月起到 102 年 1 月止,共 33 個月支付房屋租金 7 萬 5885.49 美元(約新台幣 242 萬 2264 元),卻不是從薪資帳戶支付,且蕭裕文在越南當地購入 83 個LV皮件,總價達越南盾 12 億元(約新台幣 170 萬元)。
蕭裕文在越南期間帳戶內共計存入 1 萬 6900 美元(約新台幣 53 萬 9448 元)及結售 4300 美元(約新台幣 13 萬 7256 元);檢方給他二次機會說明這些支出及帳戶款項來源,但蕭裕文無法合理說明。檢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及財產來源不明罪起訴蕭裕文,依偽造文書罪起訴曹保麟。
一審判蕭裕文 12 年徒刑、褫奪公權 5 年,曹保麟 2 年徒刑,得易科罰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蕭裕文構成貪污圖利 27 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應執行 10 年徒刑、褫奪公權 5 年,曹保麟構成偽造文書 14 罪,應執行 1 年 6 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未上訴而確定)。
蕭裕文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 107 年 8 月間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後,今天宣判。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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