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引發的爭議,內政部今天(26 日)表示,將評估在國土計畫法的子法中明定國家重大建設計畫的範疇及認定程序;至於各縣市國土計畫的辦理期限,仍以目前法定作業時間為目標加速辦理中,但仍將視各縣市辦理情形,審慎評估延長期限。
行政院會 20 日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引發爭議,公民團體與與朝野立委 26 日舉行記者會,批評修正條文沒有明確定義何謂國家重大建設,恐成空白授權,並要求縣市國土計畫檢討報告不能遙遙無期。
對此,內政部強調,針對這次修正條文有關重大建設計畫的範疇、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的辦理期限,都將在立法院討論過程中予以補強,或在相關子法中訂定,以穩健務實的態度推動國土計畫。
內政部表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包括水利、環保、能源、運輸、農業等不同面向,非僅限於產業開發,且修法條文有關可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的情形,只限於「政府」興辦的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並未包含「私部門」配合政策推動辦理者。內政部並以行政院目前正在規劃的「大南方計畫」為例,指該計畫將以「聚落帶動發展」為政策主軸,透過既有重點聚落整合部會資源,協助地方再發展,但因計畫內容尚未確定,南部相關縣市目前無法將其納入縣市國土計畫,如又無法適時檢討變更,等該重大計畫核定後,將造成縣市政府後續難以因應。
此外,內政部表示,針對這次修法調整縣市國土計畫作業期程部份,目前僅有 6 個縣市將該縣市國土計畫函報內政部審議,若其餘縣市無法在近日內提送,恐無法在期限內、今年 4 月 30 日前依法公告實施;加上下一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因涉及國土功能分區界線調整及民眾財產權益,工作繁複且需時溝通協調,應給予各縣市政府合理作業時間,以解決相關問題,因此,各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辦理期限,目前仍以法定作業時間為目標加速辦理中,但仍將視各縣市辦理情形,審慎評估延長期限,必要時將在國土計畫法有關子法中予以規範,使規劃作業及相關法定程序執行完備。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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