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疫情當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作出解釋,因依法採取防疫措施造成合約不能履行者,可認定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當事人可依影響程度主張免責。
作出上述解釋的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茆榮華說,對於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民事、商事合約糾紛的處理,將堅持「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原則。
由於 2019 年冠狀病毒疾病(俗稱武漢肺炎)疫情,中國許多企業至今無法正常開工,手中訂單無法依合約出貨的情況十分普遍,所引發的商業糾紛,成為未來中國經濟運作、乃至於社會穩定的重大變數。
人民日報報導,上海市政府今天舉行疫情防控記者會,茆榮華在出席時作上述表示。
茆榮華表示,針對因疫情影響,合約目的無法實現,或繼續履行合約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當事人請求法院變更或解除合約者,上海法院將綜合考慮當事人約定、疫情發展階段、疫情對當事人實際影響時間、程度等因素「公平處理」。
他說,因依法採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約不能履行的,可認定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對於構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錢債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主張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茆榮華還說,至於雖不構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響,履行合約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可「參照情勢變更原則處理」。
但他強調,對於疫情防控期間合約可以履行者,法院鼓勵合約按照原有約定繼續履行;對於一方可履行而拒絕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茆榮華說,關於民事、商事合約糾紛的處理,法院根據疫情對合約履行產生的實際影響,堅持「利益平衡」。在具體案件審理上,既依法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推動當事人在「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共克時艱」基礎上,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確實維護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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