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台杉案報告出爐,指出台杉董監酬勞未發現自肥,也難認定收取過高管理費;但國發會成立台杉公司過於匆促,且選任過半自然人任董事,遭質疑規避監督,應切實檢討。
國民黨立院黨團 2018 年 8 月質疑政府主導成立的台杉投資管理顧問公司規避政府監督、人事任用不當,管理委員會成員一片「綠油油」,並質疑兩個台杉創投基金是「假投資、真搬錢」,已從泛公股銀行及國發基金搬走新台幣 105 億多元。
監察委員陳慶財、方萬富、楊美鈴及陳小紅對此案申請自動調查;經過 1 年半調查, 2 月 5 日公布調查報告。
報告表示,為推升國內投資能量,國發會結合公民營機構力量規劃成立國家級投資公司台杉投顧。但因執行過程過於匆促且未盡周妥,導致配合政府投資的相關企業,包括台灣銀行與創新工業技術移轉股份有限公司等,因時間緊迫,未能有效評估投資風險,且相關作業疑未符作業規範,國發會允應深切檢討。
報告指出,台杉投顧由國發基金投資新台幣 5000 萬元,持股 39.7 %;台灣銀行投資 100 萬元,持股 0.8 %,公股合計持股比率為 40.5 %;另由工研院 100 % 投資的創新工業公司屬民營公司,投資 7500 萬元,持股比率 59.5 %。
報告說,國發會將台杉投顧設計為民營方式,民股以政府可實質控制的創新工業公司擔任,創新公司與國發基金持股比率逾 99 %,已可完全主導台杉投顧的董事人選,理應以公股法人代表出任董事及董事長為常態,卻選任逾半的自然人擔任董事,致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無須接受立法院等外部監督,並引發社會質疑政府投入資金欠缺外部監督機制,造成黑箱,「有規避監督及假民營之情事,顯有未當」。
監院認為,政府允以本案為戒,審慎考量主導設立公民營公司時所採用的架構,於企業彈性與立法院等外部監督檢視機制間取得平衡,以制定可以長久的運作態樣。
對於外界質疑金管會為讓台杉得以募資,放寬銀行對創投事業持股比率,監察院報告指出,「尚難遽認金管會配合修改相關規定」,主因創業投資事業是否屬金融相關事業,財政部函釋與金控法長期欠缺一致性,「實有未洽」; 2017 年 12 月 25 日金管會放寬銀行對創投事業持股比率後,台杉投顧即自 2018 年 3 月起展開募資作業,引發外界質疑金管會是為讓台杉水牛二號基金得以募集資金,「殊不值得」,金管會允應隨時檢討相關規範的合宜性,避免造成誤解。
對於上述調查意見,監察院發函國發會與金管會,要求切實檢討改進。
另外,監院報告表示,台杉相關董監事及高階經理人,經調閱相關人員資歷,依其專業背景或實務經驗,尚難認定該些人員無法勝任職務。且董監事薪酬、分紅及獎金等制度,尚未發現有自肥。台杉投顧之後若欲建立分紅制度時,國發會允應督導相關董事,在考量公司發展與公股權益之衡平性間,訂定合理的分紅制度。
監院報告也說,台杉投顧受託管理台杉水牛一號及二號基金,投資期間收取的管理費分別為 2.35 % 及 2.5 %,監察院調閱投資人評估及實務上創投收取的管理費約介於 2 % 到 2.5 % 間,尚難認定該公司有收取超高管理費;而兆豐銀行等泛公股事業投資台杉水牛一號及二號基金,均有進行相關投資評估,且經董事會通過,並沒有所稱決策過程均僅授權董事長決定。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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