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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違停釀身亡車禍 司機二審逆轉改判有罪

圖片來源:Pixabay

鄭姓計程車司機違規停車於公車站,導致公車併排,騎士見狀駛入隔壁車道遭貨車撞上,後座乘客身亡。鄭一審無罪,高院認為違停與身亡車禍有因果關係,今天改判刑 1 年 2 月。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鄭男於 2017 年 9 月 19 日晚間,為圖方便將計程車停在新北市中和區中正路的公車停靠區,一輛公車因無法駛入公車停靠區,將車併排停放在計程車左側。

由於計程車與公車不僅佔據外側車道,甚至佔據隔壁車道達 1 / 4 ,公車後方的胡姓騎士見外側車道遭阻擋,貿然駛入左側隔壁車道,與貨車發生碰撞,機車後座余姓女子遭捲入貨車後輪傷重身亡。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認為鄭男違停與被害人身亡無相當因果關係,判決無罪。

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合議庭勘驗行車紀錄器影像,發現鄭男違停於公車停靠區,導致公車司機為使乘客得以上下車,併停在計程車左側,騎士為閃避公車而切換至隔壁車道,因與貨車距離過近而發生碰撞,認定鄭男違停與被害人身亡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審也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公車招呼站 10 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鄭男違規停車時,應可預見將導致用路人需因此變換車道,進而有發生事故的可能。

高院認為,鄭男涉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考量他曾因過失傷害案件遭判刑,卻未心生警惕、遵守交通規則,導致本件憾事發生,犯後毫無悔意,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仍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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