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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否准街頭藝人許可 樂團成員興訟勝訴

街頭藝人示意圖。圖片來源:中央社

「流浪浮雲樂團」成員不服台北市政府否准發給街頭藝人活動許可而興訟。法院認定,北市府用自治規則審查藝人表演內容屬違憲,撤銷原處分,判樂團成員勝訴,還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公布新聞資料指出,「流浪浮雲樂團」成員鄭惠文提告主張,2018 年 5 月 1 日以「流浪浮雲樂團」名義,報名參與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2018 年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展演許可」的「表演藝術類(音樂類)」,並於 18 天後依指示現場表演接受審議。

但文化局以「歌唱、演奏技巧需再純熟;人聲與鍵盤節拍默契搭配待加強」等理由,否准申請,決議不核發街頭藝人活動許可。鄭惠文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後, 2 日宣判,撤銷否准處分,判鄭惠文勝訴,北市府應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作成適法決定,全案可上訴。

合議庭援引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為,街頭藝人的表演屬於職業及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但台北市政府訂定的「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關於審查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已逾越必要程度屬於無效且違憲。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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