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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移送違反社維法案件逾時2個月 法院不罰

圖片來源:pixabay/作者:Daniel_B_photos

一名馬姓民眾去年 10 月在臉書張貼百人陪總統蔡英文帶貓看醫生訊息,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士院認為,移送時距民眾張貼行為時逾 2 個月,依法不得移送,裁定不罰。全案可抗告。

依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書記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移送指出,一名馬姓民眾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8 日在臉書(Facebook)散布「蔡英文帶她家貓去看醫生,大概有百人陪那一隻貓去看醫生!」等不實謠言,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5 款「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規定。

裁定書表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逾 2 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法官認為,警方移送指出此馬姓民眾是在去年 11 月 8 日張貼文章,但警方的報告單記載馬姓民眾是在去年 10 月 11 日張貼文章;經調查, 11 月 8 日實際上是民眾到調查局製作筆錄的時間。

法官發現,調查局筆錄記載,負責製作筆錄的人員對馬姓民眾說「你張貼的時間點( 108 年 10 月 11 日晚間 8 時許)與蔡英文總統前往動物醫院諮詢的時間點相當接近」,顯見警方移送所指的行為時間點顯有錯誤。

法官認定,馬姓民眾張貼文章的時間是去年 10 月 11 日,警方去年 12 月 16 日才將案件送到法院,距離行為時間已逾 2 個月,依規定已不得移送法院處罰,自應裁定不罰。全案仍可抗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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